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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丁进与郑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进,郑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696号原告:丁进。被告:郑建文,出生年月不详。原告丁进诉被告郑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仪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建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进诉称:原、被告本系熟人,2010年6月29日,被告称手头拮据,从原告处借款4000元,并承诺及时归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辞拖欠,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及时还款。被告郑建文未答辩。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10年6月29日,被告郑建文从原告丁进处借款4000元,被告郑建文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催要,被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郑建文在原告催款后理应及时清偿欠款。故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丁进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