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泰鑫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泰安市泰鑫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408号原告: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泰安市泰鑫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泰鑫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5元(含保全费2487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春玲代理审判员 槐 燕人民陪审员 彭 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薛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