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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张耀德、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耀德,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辉,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全林,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张耀德,男,生于1967年6月19日,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被执行人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浩,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张耀德、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耀德赔偿给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陕C142**号车辆损失费人民币19065.26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自觉履行案件款19065.26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