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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超、舒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超,舒玉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666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延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舒玉娜,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超、舒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韵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