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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焦昌友与焦昌林、焦福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昌林,焦昌友,焦福江,焦高站,何马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焦昌林,男,农民,住涡阳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焦昌友,男,农民,住涡阳县。一审被告:焦福江,男,农民,住址同上。一审被告:焦高站,男,农民,住址同上。一审被告:何马艳,男,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焦昌林因与被上诉人焦昌友、一审被告焦福江、焦高站、何马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8)涡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焦昌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焦昌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