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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赵勇与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赵勇;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1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勇。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煜旦。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煜旦。上诉人赵勇、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及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勇、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及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勇、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勇、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勇负担2.50元,浙江正元袜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安洁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