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辖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钱琛祥与王洪良、周加强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良,周加强,钱琛祥,郭茂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辖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良。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加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琛祥。原审被告:郭茂兴。上诉人王洪良、周加强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崇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两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东阳市。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桐乡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