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众星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楼观福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众星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陕西楼观福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393号原告上海众星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太,系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楼观福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众星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楼观福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星洗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9元,其余8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