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卫杰与宁波北仑宏峰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杰,宁波北仑宏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45号原告:陈卫杰,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北仑宏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郭巨兴巨路87号。法定代表人:汪旭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杰与被告宁波北仑宏峰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宏峰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杰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宏峰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卫杰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平审 判 员 陈青宝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顾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