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龙凤彩瓦厂与胡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凤彩瓦厂;胡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杭州龙凤彩瓦厂。诉讼代表人王建炳。委托代理人程抱英。被告胡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凤彩瓦厂诉被告胡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凤彩瓦厂于2011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德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凤彩瓦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凤彩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杭州龙凤彩瓦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