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龙凤彩瓦厂与胡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凤彩瓦厂;胡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杭州龙凤彩瓦厂。诉讼代表人王建炳。委托代理人程抱英。被告胡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凤彩瓦厂诉被告胡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凤彩瓦厂于2011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德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凤彩瓦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凤彩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杭州龙凤彩瓦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