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青州汇昌机械配件厂与杭州永林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汇昌机械配件厂,杭州永林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435号原告:青州汇昌机械配件厂。负责人:周福星。委托代理人:侯二朋、朱洪鹤。被告:杭州永林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汇昌机械配件厂诉被告杭州永林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州汇昌机械配件厂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永林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州汇昌机械配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汇昌机械配件厂撤回对被告杭州永林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青州汇昌机械配件厂负担。审判员 陈��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