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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与赖乾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赖乾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39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钱晶,该××主任。被执行人:赖乾洪,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76号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与赖乾洪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4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