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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232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与葛敬、六安市蓝风筝舞蹈艺术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葛敬,六安市蓝风筝舞蹈艺术学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2329号原告: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路185号。组织机构代码:56217177-6。法定代表人陈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春,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敬,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六安市。被告:六安市蓝风筝舞蹈艺术学校,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路皖西大戏院后楼三楼。原告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敬、六安市蓝风筝舞蹈艺术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春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7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大戏院主楼后三楼出租给被告用作为开办舞蹈艺术学校使用,合同期限三年,年租金为50000元,半年一付,逾期拖欠租金将承担每天200元的违约金。如被告不履行,原告有权终止合同。2009年6月30日原、被告又签订将大戏院二楼东边三间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合同期到2010年9月1日,月租金为1000元,每月6日前交清房租,逾期原告有权终止合同。上述两处房屋在合同期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既不与原告续签合同,也不缴纳房屋租金,不当占用房屋至今,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不得已,原告于2011年5月5日向被告发出催要通知,限其15日内腾出租赁房屋并承担法律责任,但被告置之不理,具状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承租房屋;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62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一、1、原告工商登记信息,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3、六政秘(2010)139号批复,4、六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证明,证明原告具备适格的主体身份。二、公告,证明原告在合同期终止后告知被告收回房屋等相关事宜。三、3份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合同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原告分别将大戏院主楼后三楼及大戏院二楼东边三间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作为开办舞蹈艺术学校使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7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2009年6月30日起至2009年8月30日止、2009年9月1日起至2010年9月1日止;两处房屋被告合同租赁期分别到2010年6月30日及9月1日止;被告违约责任为每日200元,租金标准:大戏院主楼后三楼年租金为50000元;大戏院二楼东边三间房屋租金为每月1000元。四、收据两份,证明被告缴纳房屋租金至2010年6月份。五、终止合同通知书,证明原告在合同期满后提前十五天告知被告交房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六、公正书,证明原告已将证据2、证据5送达给被告,同时也证明了被告在租期满后是知情的、不可否认的。被告未作答辩。根据当庭举证、质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如下:被告葛敬为六安市蓝风筝舞蹈艺术学校校长,于2007年7月1日、2009年6月23日、2009年9月1日三次与原告签订《租房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大戏院主楼后三楼及大戏院二楼东边三间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作开办舞蹈艺术学校使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7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2009年6月30日起至2009年8月30日止、2009年9月1日起至2010年9月1日止;被告合同期分别到2010年6月30日及9月1日止;被告违约责任为每日200元,租金标准:大戏院主楼后三楼每年年租金为50000元;大戏院二楼东边三间房屋租金2009年9月1日起至2010年9月1日止租金,每月1000元。2010年8月16日,被告分别将两处房屋租金缴到2010年6月份,后期租金至今未付。因文化体制改革,六安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16日批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同意以皖西庐剧团、皖西大戏院组建皖西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因集团公司注册资金太大,最终于2010年9月16日注册成立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系皖西庐剧团、皖西大戏院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承继者。原告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5日向被告发送公告、终止合同通知书,称与被告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已终止,要求被告接通知后15日内腾让租赁房屋并交齐所欠房租,但被告置之不理,一直未腾让租赁房屋,原告于2011年9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系皖西庐剧团、皖西大戏院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承继者,原告主体适格。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后应当将租赁房屋返还出租方。原告与被告间的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被告仍占用原告的房屋不予返还,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支付拖欠租金62000元的请求合法,本院应予以支持。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返还房屋,其占用期间应比照原租金赔偿原告租金损失,至被告返还房屋时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房屋租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的“逾期拖欠(租金)每天罚款200元”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没有关于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的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敬、六安市蓝风筝舞蹈艺术学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的皖西大戏院主楼后三楼及大戏院二楼东边三间房屋返还原告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二、被告葛敬、六安市蓝风筝舞蹈艺术学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金62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由被告葛敬、六安市蓝风筝舞蹈艺术学校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汪 俊审判员 何修胜审判员 于月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子敏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