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李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002号原告刘某。被告郭某,职业、住址同原告。被告李某,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88元,由原告负担87元。审判长 韩 磊审判员 朱建海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答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