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潘玉忠与徐勤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潘玉忠。委托代理人:沈忠明。被告:徐勤蕾。法定代理人:徐娟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忠与被告徐勤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潘玉忠负担。审判长 陈晓伟审判员 杨海伦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春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