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执字第00581-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程明辉与明光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明辉,明光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明执字第00581-2号申请执行人:程明辉,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明光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龙,任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97372209;住所地: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104国道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0)明非审字第00111号行政裁定书、(2011)明民一初字第02192号、(2011)明民二初字第00096号、00493号、00523号、00597号、00607号民事判决书,(2011)明民二初字第00030号、00247号、00252号、00253号、00254号、00257号、责令被执行人明光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岗集工业园区104国道东8号,土地证号为:(2010)09**工业用地一处,发证日期2010年6月13日;原房产证号为:16**,办证日期2010年9月17日,(该房产证于2011年3月10日遗失,已向明光市房地交易中心声明作废,但未依法重新办理)。房屋共两处,结构状况为:1.结构为砖混、层数为二层、面积为637.5平方米、用途为办公;2.结构为砖混、层数为壹层、面积为341.605平方米、用途为办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明光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岗集工业园区104国道东8号,土地证号为(2010)09**工业用地上的房屋予以查封。(房屋结构状况为:1.结构为砖混、层数为二层、面积为637.5平方米、用途为办公;2.结构为砖混、层数为壹层、面积为341.605平方米、用途为办公。原房产证号为:16**,办证日期2010年9月17日)二、被执行人明光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明光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德央审判员 任 仁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永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