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君贵、吴永安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贵,吴永安,赖基华,李冬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00468号被告人张君贵,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富民县,捕前暂住本市雁塔区。被告人吴永安,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鲁甸县,捕前暂住本市雁塔区。被告人赖基华(曾用名:赖基才),男,1971年05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彝良县,暂住本市雁塔区。被告人李冬,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鲁甸县四社**号,捕前暂住本市雁塔区曹里村。上列被告人因本案于2011年1月7日被抓获,同年1月9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君贵、吴永安、赖基华、李冬犯非法拘���罪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鲲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君贵、吴永安、赖基华、李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初至2011年1月4日,被害人杨某、陈某1、康某先后被他人以找工作为由骗至本市高新区曹里村一民房内,受传销组织领导安排,被告人张君贵搜走陈某1手机、银行卡等物,看管陈某1;被告人吴永安负责看管康某;被告人赖基华、李冬负责看管杨某。强迫三被害人购买产品发展下线。2011年1月7日,公安机关巡查时,在曹里村北侧树林一废弃平房内将张君贵、吴永安、赖基华、李冬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刘���、罗某、向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康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君贵、吴永安、赖基华、李冬的供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君贵、吴永安、赖基华、李冬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四被告人均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建议对四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君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1年11月6日止。)二、被告人吴永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1年11月6日止。)三、被告人赖基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1年11月6日止。)四、被告人李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1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侯永杰人民陪审员 张有利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海珊打印:扈艳红校对:于海珊2011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