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江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2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卢小军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卢小军;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江刑初字第6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小军,农民。2009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小军犯抢夺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卢小军在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皋塘桥处夺取被害人佩戴的金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1317.6元)后逃离现场。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卢小军的行为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小军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小军庭审时对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小军于2011年4月1日15时许,在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皋塘桥处,趁被害人沈某(年龄62周岁)不备,夺得其佩戴的黄金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1317.6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沈某。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被抢耳环的时间、地点、经过情况并辨认出抢夺其耳环的男子即为被告人卢小军的事实。2、证人袁安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看到被告人卢小军抢夺被害人耳环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情况,同时辨认出艮山东路皋塘桥处即为被告人卢小军抢夺被害人的案发地点。3、证人郑卫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4月1日傍晚,一男子将一对黄金耳环卖给其,后经其辨认,该男子即为被告人卢小军的事实。4、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证明,证明送检饰品为含金量981‰,总质量3.66克的黄金耳环。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黄金耳环的价值情况。6、调取证据清单、赃物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调取的赃物黄金耳环一对的外观特征及已发还被害人沈某的情况。7、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卢小军的前科情况。8、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卢小军的具体身份及被抓获的经过情况。9、被害人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害人沈某案发时年龄为62周岁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由司法机关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小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小军抢夺老年人的财物,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卢小军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小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小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2年12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晨辰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人民陪审员 鲁文丽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项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