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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咸阳市杨凌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咸阳市杨凌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咸阳市杨凌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李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咸阳市杨凌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某某于2011年10月17日书面向本院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