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永华指控被告人段鹏飞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华,段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华,男,生于1983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段鹏飞,男,生于1983年6月18日。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华指控被告人段鹏飞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李永华依据(2011)陇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永华依据调解书第三项向本院申请执行共计5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段鹏飞发出执行通知后,段鹏飞自动按期履行执行款共计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调解生效后当即履行5000元的内容的执行。执行申请费人民币50元,由执行申请人李永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宏玲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