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甲、杨某乙与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甲,杨某乙,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27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乙,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某、杨某甲、杨某乙与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28日达成还款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还款计划履行了义务。执行费215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周证经字第086号公正债权文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