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再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马景明、薛玉英与李玉侠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景明,薛玉英,李玉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再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景明,男,1949年4月出生,汉族,教师,住涡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玉英(系马景明之妻),1949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景明,系薛玉英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侠,女,1961年1月出生,汉族,涡阳县畜产公司职工,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任亚明(系李玉侠之夫),1958年8月出生,汉族,涡阳县人民法院公务员,住址同上。原审原告李玉侠诉原审被告马景明、薛玉英借款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27日作出(1998)涡法经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7月24日以亳检民抗[2008]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亳民抗字第18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涡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8)涡民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马景明、薛玉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亳民一再终字第04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涡民再重字第0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马景明、薛玉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景明、薛玉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景明、薛玉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景明、薛玉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由上诉人马景明、薛玉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涉峰审判员 程 斌审判员 颜四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