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泉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忠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龙泉刑初字第42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忠。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庞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黄忠伙同他人多次抢劫,涉案金额63599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0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黄忠与涉案人员汪在华、冯金波、李勇(另处)共谋抢劫后,以为朋友庆生为借口租乘史典全驾驶的川A*****比亚迪轿车前往龙泉,当车经过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境内时,四人即对史典全实施抢劫,在汪在华用匕首将史典全刺成轻伤后,被告人黄忠驾驶该车将史典全抛致山泉镇大佛村路边,四人用封口胶和尼龙绳将驾捆绑,抢走史典全随身携带的共计2093元手机一部及金戒指一枚和价值49370元的川A*****比亚迪轿车。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轿车并发还被害人史典全。所抢手机和戒指销赃后获款与现金均被耗用。二、2010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黄忠与涉案人员冯金波、汪在华、陈帅(另处)共谋抢劫后,驾车至四川省简阳市东城新区江水湾“金叶商行”对面绿化带门处,将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谢桂芳强行拉上车,用暴力当取劫取其随身携带的2000元现金及价值共计1536元的手机两部和金戒指一枚。所抢手机及戒指销赃后获款与现金均被耗用。三、2011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黄忠与涉案人员曾金成、罗伟(另处)共谋抢劫后,驾车至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公园路一段,将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陈敏强行拉上车,抢走被害人陈敏手提包内现金8200元。赃款被其耗用。四、2011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忠与涉案人员曾金成、罗伟、汪在华(另案处理)共谋抢劫后驾车至成都市武候区郭家桥北街3号附14号,用仿真手机对该处“蓉城”干杂店店主宋道贵实施抢劫,由于被害人宋道贵的反抗未得逞。2011年7月6日,被告人黄忠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均无异议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忠的供述,被告人黄忠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同案犯汪在华、冯金波、李勇、陈帅、罗伟、曾金成的供述,同案犯汪在华、冯金波、李勇、陈帅、罗伟、曾金成指认抢劫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曾金成、罗伟辨认被告人黄忠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史典全、谢桂芳、陈敏、宋道贵的陈述,证人刘正久、曾平清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害人史典全的病历资料,史典全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03)简阳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资刑终字第00072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黄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有暴力,多次强行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被告人黄忠与共同作案人多次抢劫,作用大致相当,不宜分主从犯,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定罪量刑。被告人黄忠在抢劫被害人宋道贵时,既未得到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忠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事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忠有盗窃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所抢轿车被公安机关追回,相对减轻了被告人黄忠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忠抢劫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黄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黄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金学强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人民陪审员 鄢 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蒲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