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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浩万与徐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万,徐香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80号原告:王浩万,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徐香娣,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万诉被告徐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浩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浩万负担。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