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浩万与徐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万,徐香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80号原告:王浩万,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徐香娣,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万诉被告徐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浩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浩万负担。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