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民一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一初字第01529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三流乡。被告:曾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宝 平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