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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一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一初字第01529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三流乡。被告:曾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宝 平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