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巩某某,吕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6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巩某某,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吕某某,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巩某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以被告吕某某不是本案债务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