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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巩某某,吕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6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巩某某,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吕某某,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巩某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0日以被告吕某某不是本案债务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