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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昌图县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24号原告:杜某某,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昌图县某厂。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昌图县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请求不属实为由,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