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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栋与山东元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栋;山东元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初字第630号原告:张栋,男,1971年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海,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元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新,男,1957年8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栋诉被告山东元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原告张栋负担。审 判 长  温绍勋审 判 员  李鸿飞人民陪审员  孙美敢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