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桥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周宏与陕西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陕西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王振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桥初字第00597号原告周宏,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韩城市芝阳镇西英村村民,住西安市疏导县天坛路84号。委托代理人高晓霞,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西宝疏导路中段。注册号610000100077411。法定代表人袁西峰,执行董事。被告王振发,男,1982年12月31日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北余寨村村民,住该村45号。委托代理人苏二俊,女,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35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乾县东新街。负责人李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与被告陕西东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王振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宏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378.5元,退还原告378.5元。审 判 长 孙 勇代理审判员 孙云利代理审判员 汶 辉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