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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9)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332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跃亭。委托代理人吴子芳。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耀腾。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呈虹代理审判员  吴俊洁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静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