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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533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郭仁勇与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仁勇;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雁民初字第05339号 原告郭仁勇,西安市雁塔区建锋建材经销部户主。 委托代理人王东旭,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晓艳,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铁路新村**。 法定代表人杨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仁勇与被告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仁勇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仁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 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