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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泌法执裁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汤卓与王华丽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卓,王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法执裁字第336-1号申请执行人汤卓,女,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王华丽,女,30岁,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泌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卓与被执行人王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华丽的银行存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松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