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栖执字第1272-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姜美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1272-2号申请执行人姜美荣。申请执行人吴学志。申请执行人吴树田。被执行人孙晓清。第三人林福华,系孙晓清之前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美荣、吴学志、吴树田与被执行人孙晓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因本案所涉债务第三人系孙晓清与林福华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应共同偿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林福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林福华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姜美荣、吴学志、吴树田履行赔偿本金134946.2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76.00元。三、被执行人林福华承担执行费1964.00元。四、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 博执行员 刘彩波执行员 王绍强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