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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彦龙与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彦龙;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白家口小区8号楼项目部;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孙彦龙。委托代理人冯兴锁,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群英。被告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白家口小区8号楼项目部。负责人来小孟。被告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辉,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龙与被告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白家口小区8号楼项目部、被告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约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00元。审 判 长  徐峰章审 判 员  商志钢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