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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蒋德兴与张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兴,张龙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802号原告:蒋德兴。委托代理人:熊徐斌。被告:张龙根。原告蒋德兴与被告张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益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德兴委托代理人熊徐斌、被告张龙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德兴起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在2007年10月1日出具借条壹份。该笔借款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能归还。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6.31%,请求至实际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龙根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只是认为原、被告间还有其它经济纠纷。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龙根应归还原告蒋德兴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张龙根应付原告蒋德兴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晓附页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