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紫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602号田某某与被告成某甲、成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成某甲;成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田某某,男,1963年1月19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危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成某乙,女,1972年2月12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安康市妇幼保健院医生。系被告成某甲之妹妹。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成某甲、成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作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