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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柯永富与叶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永富,叶明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579号原告柯永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世林。被告叶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永富与被告叶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永富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岑全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永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7元,由原告柯永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章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