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桐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金某某、陶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金某某,陶某,钱某某,海宁××有限公司,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桐商初字第93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褚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陶某。被告:钱某某。被告:海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盐官镇义仰桥。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金某某、陶某、钱某某、海宁××有限公司、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金某某、陶某、钱某某、海宁××有限公司、韩某某在银行的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 丹代理 审 判员 吕 磊代理 审 判员 孙磊霆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