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商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人福与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人福,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1821号原告周人福,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系聊城市东昌府区正信物资租赁经销部业主。被告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宁桥北路17号。法定代表人段余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人福与被告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人福以被告已还清所欠租赁费为由,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人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周人福承担。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思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