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与被告某砖四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昌图县某砖四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24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昌图县某砖四厂。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某砖四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请求不属实为由,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