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俞懿萍与袁凤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懿萍,袁凤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757号原告:俞懿萍,女,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袁凤容,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懿萍与被告袁凤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懿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懿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