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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俞懿萍与袁凤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懿萍,袁凤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757号原告:俞懿萍,女,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袁凤容,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懿萍与被告袁凤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懿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懿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