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湛徐法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陈邦贵、邹启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邦贵,邹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湛徐法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陈邦贵,男,199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法定代理人:邹护权,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系陈邦贵父亲。被申请人:邹启兴,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徐闻县。申请人陈邦贵因与被申请人邹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保证其权利能顺利实现,申请人陈邦贵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诉前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陈邦贵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邹启兴停放在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粤G×××××号轻型自卸货车,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已向本院提供3000元作为担保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确保其权利顺利实现,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邹启兴停放在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粤G×××××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耀奇审判员 邹秀宏审判员 窦建寿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