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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海祥与计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祥,计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853号原告:周海祥。委托代理人:沈凤才。被告:计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洋与被告计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洋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洋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海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海洋承担。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