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海祥与计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祥,计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853号原告:周海祥。委托代理人:沈凤才。被告:计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洋与被告计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洋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海洋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海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海洋承担。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