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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贺国平与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东岙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国平,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东岙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贺国平,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萍,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东岙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东岙山村。负责人:姚忠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国平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东岙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国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国平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东岙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95元,减半收取7547.5元,由原告贺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