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诉被告张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张某,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61号原告解某,男,汉族,咸阳市人被告张某,男,1汉族,咸阳市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原告解某诉被告张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解某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解某承担。审判员 王维佳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