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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75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泽良与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泽良,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750号原告孙泽良,男,出生于1987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谢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都燕果,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滨河路三和智苑。法定代表人李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泽良与被告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泽良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泽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泽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泽良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