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连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353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施某、戴某某。被告: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连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飞云镇马道村中鑫大厦一单元602室的房屋(地号:m0714-75-51、产权证号:飞云镇00015099、总建筑面积:107.19㎡、使用土地面积:11.61㎡),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连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原飞云镇)马道村中鑫大厦一单元602室的房屋(地号:m0714-75-51;产权证号:飞云镇00015099;总建筑面积:107.19㎡、使用土地面积:11.61㎡);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办理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海瑞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仁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