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岳彩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善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彩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嘉善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泰山路******。法定代表人:曹联,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军,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彩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善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