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春玲与李国宴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春玲;李国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171号原告张春玲,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李国宴,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春玲与被告李国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张春玲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春玲负担。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曼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