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洪君斌与虞金龙、蔡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洪君斌;虞金龙;蔡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679号原告:洪君斌。委托代理人;朱伟方。被告:虞金龙。被告:蔡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君斌与被告虞金龙、蔡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君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