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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洪君斌与虞金龙、蔡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洪君斌;虞金龙;蔡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679号原告:洪君斌。委托代理人;朱伟方。被告:虞金龙。被告:蔡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君斌与被告虞金龙、蔡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君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